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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民國96年12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9年7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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