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拍,441,2010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林美珍
非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贊恩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具狀提出聲請,惟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有借款債權發生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及借款已屆清償期之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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