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108,201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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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債 務 人 賴俐彣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玉潔
附表:
1、債務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 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2、債務人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3、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於六富食品有限公司任職期間,自98年1 月1 日起薪 資大幅減少之原因,自六富食品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是否 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4、分別說明於六富食品有限公司及瀧騰實業有限公司任職之職 稱及工作內容,並提出自97年9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 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
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7、債務人配偶陳文龍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7 年9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 須提出)。
8、說明實際居住地之居住權源,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或房貸金額繳納證明,若非租賃,需提出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並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向繳費單位申請)。
9、未成年子女陳○○及陳○○之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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