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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⒈債務人之離婚協議書影本。
⒉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縱未曾投保或已退保,仍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內(即自民國97年8 月至99年7 月間)工作收入狀況。
⒌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收入狀況,並提出99年7 月至9 月之薪資單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或薪資袋)。
⒍說明債務人目前住所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其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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