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95,2010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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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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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
│ 01 │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5 日陳報狀內自承於99年7 月│
│    │29日應徵上昶瑩興業有限公司之送貨員,每月薪資收│
│    │入約新臺幣2 萬7,000元。提出下列資料:         │
│    │⑴自99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             │
│    │⑵99年8至10月之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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