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99,201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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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按期履行協商條件?如已毀諾,請陳明自何時起毀諾。
⒉陳明債務人之民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優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之原因為何?於何時自該公司離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稱於參參餐坊擔任服務生,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8,000 元乙節,請提出98年1 月起至99年10月止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⒋承上,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應提出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⒌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各為何?
⒍陳明債務人之父陳志峰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其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陳明其他依法應扶養陳志峰之人(即債務人之兄弟姐妹)之姓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陳明債務人之祖母陳王金蓮是否按月領取敬老津貼?金額若干?並提出其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⒐陳明其他依法應扶養陳王金蓮之人(即債務人之父陳志峰之兄弟姐妹)之姓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陳明債務人所陳三餐起居8,000 元、日用品雜支3,500 元之計算方式及細項金額。
⒒陳明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處所為何?該處所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房租支出?房租由何人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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