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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消債清字第七Ο號
債 務 人 洪郁鈞
法定代理人 洪振弘
劉靜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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