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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五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7 號裁定自民國98年9 月23日下午5 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定債權表公告後10日內應提出更生方案,有上開裁定1 份及本院98年10月5 日公告在卷足憑(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第143 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5 至6 頁)。
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自應於債權表公告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
又查,本件債權表業於99年2 月25日公告並送達債務人,此復有本院99年2 月9 日公告及送達回證附卷可參(見更生執行卷第63、66、68頁),詎債務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
雖債務人於99年7 月7 日具狀陳報欲撤回其更生之聲請,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撤回之聲請(見更生執行卷第98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自不生撤回更生聲請之效力,債務人仍應進行更生程序。
嗣本院於99年7 月26日復發函請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送達債務人,此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更生執行卷第106 頁),惟債務人迄未回覆,顯見債務人已無踐行更生程序之意願,則依上說明,自應准予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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