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清,72,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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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債 務 人 任羿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任羿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㈠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㈡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任羿瑋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4 號裁定自民國98年11月24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復經債務人於99年1 月25日提出更生方案在卷可佐。
然本院於99年8 月11日詢問債務人,請其於14日內重提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進貨單、店面租金繳納證明、店面租賃契約、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店面週遭之照片、每月平均銷售額紀錄表等資料,此有本院消債事件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0 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85頁)。
詎債務人迄未補正。
嗣本院於99年9 月8 日欲電詢債務人,惟其行動電話關機中,此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足稽(見更生執行卷第87頁),堪認債務人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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