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清,75,201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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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葉鞠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 千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法院得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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