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監,188,201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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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金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金蓮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金蓮之子,黃金蓮因心神喪失,致無處理自已事務之能力,經鈞院於民國98年6 月26日以98年度禁字第7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以99年度監字第96號裁定選任胡鳳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亦經鈞院以99年度監字第127 號准予備查在案。

受監護宣告人名下臺北市○○區○○段四小段等4 筆土地為被繼承人闕儉、陳電輝祖孫所共有,因再轉繼承由受監護宣告人繼承,其持分總計僅22.95 平方公尺,約6.94坪,亦分屬不同區塊,無法合建或自建,茲因近日有建商有意購買,家族全體均同意出售,否則上開土地將閒置而無利用價值,3名子女亦認為將之出售對於受監護宣告人較為有利。

又受監護宣告人近年身體健康大不如前,自97年起陸續住院、98年因重度失智無法自行料理生活,期間多次住院治療氣喘,療程均7 至10天,需他人專職照料,因此其照料、住院、購買輔具、建構安全生活環境、生活等費用逐步增加,更於99年2 月8 日起住院長達1 個多月,所費不貲,每月有心臟內科、呼吸胸腔科、一般外科等固定門診,故欲出售上開土地,作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照料、醫療費用等支出,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 第1款、第1113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許可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4 筆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㈡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 及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 年6 個月施行。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 、第4條之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 、第14條之3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禁字第76號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96號民事裁定、本院家事庭函、不動產處分同意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昭信法律事務所函、醫療費用支出收據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禁字第76號禁治產宣告、99年度監字第127 號陳報財產清冊等卷宗核閱無誤,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本院審酌受監護人黃金蓮人名下確有上開不動產,且既經本院裁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長期需就醫治療之必要,聲請人長期支出其醫療及生活費用確有困難,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有變賣其財產以籌措生活費用之必要,尚非無據,聲請人聲請變賣上開受監護宣告人黃金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金蓮之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法第11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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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地號    │   地目   │面積(平方│權利範圍│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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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南港區○○○   道     │ 4        │9/100   │
│    │段四小段429-1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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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   旱     │ 129      │9/100   │
│    │段四小段430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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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南港區○○○   道     │ 13       │9/100   │
│    │段四小段431-1 號│          │          │        │
├──┼────────┼─────┼─────┼────┤
│ 4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   田     │ 785      │1/80    │
│    │段四小段342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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