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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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