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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堪農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錫琛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第4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8年8 月2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高等法院管轄。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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