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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69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兼代理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代理人及 丙○○
上一人代表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戊○○、乙○○、甲○○、己○○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8 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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