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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79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9年聲字第679 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7 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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