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647,2010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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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富陽四季社區大廈南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丙○○、乙○○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92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4,5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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