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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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