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729,2010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