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丁○○、甲○○、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報道歉),為非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已列陳文禹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附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117 條規定,應補正經原告及訴訟代理人陳文禹律師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三、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丁○○、甲○○、乙○○之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上開被告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