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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乙太精品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間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可以原告拍定之價格為依據,惟請臚列各車位之交易價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如未陳報或未能陳報,本院將擇定鑑價單位鑑定車位之交易價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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