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792,2010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