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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國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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