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03,2010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 告 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被 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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