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14,2010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良靜律師
被 告 丁年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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