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15,201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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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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