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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富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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