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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世鉅汽車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傳達潤滑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傳達潤滑油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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