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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叁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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