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29,2010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房屋點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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