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64-4 地號土地:
115,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9.09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195,350 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