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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115,000 元/ 平方公尺×18.41 平方公尺=2,117,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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