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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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