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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東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均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東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經扣除原告東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命原告東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9,9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乙○○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命原告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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