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52,2010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八五二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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