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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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