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72,2010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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