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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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