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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乙○○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品東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王嘉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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