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1198,201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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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集駿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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