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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加盟與服務標章授權合約第三十七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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