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1459,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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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李忠裕
訴訟代理人 簡汶蕙律師
複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被 告 亞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5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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