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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法定地上權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1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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