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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印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再加闡明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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