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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強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懿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游香瑩律師
被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澤
訴訟代理人 李淑雅
邱國旺律師
複代理人 薛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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