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澤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