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616,2010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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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海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民事更正狀「被告尚海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99年8 月9 日提出民事更正狀,增列「被告尚海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然未據載明各該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應認其起訴程式為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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