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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蕭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綺華、聯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玖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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