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交簡,14,2011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喬琪
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喬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因本件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87號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自民國99年4 月14日起1 年。

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另又於99年8 月13日5 時許,因為酒後駕駛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53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99年度交簡字第4895號刑事簡易判決處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本案乃由檢察官以99年度撤緩字第121 號處分撤銷緩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