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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慶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慶旺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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