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交簡,718,2012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718號
即 被 告 林志仰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0日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由其姊林伍梅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101年2月2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